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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三部”联合发布《意见》,严惩“台独”分裂犯罪,最高可判死刑;陆委会:对台不具司法管辖权(组图)

6天前 来源: 综合报道 评论0条

本文综编自星岛日报香港01自由时报中央社,仅代表原出处和原作者观点,仅供参考阅读,不代表本网态度和立场。

据星岛日报报道,大陆今日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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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于福建的「一国两制统一中国」标语。

综合新华社和央视新闻客户端报道,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今天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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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台办记者会今日宣布有关的「意见」发布。

《意见》深入贯彻中共总书记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根据《反分裂国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总体要求、定罪量刑标准和程序规范等作出具体规定,为依法严惩「法理台独」、「倚外谋独」、「以武谋独」等分裂行径提供明确指引。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坚决捍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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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清德的就职演说被大陆批是「台独宣言」。

台独份子主动放弃分裂立场,案件可撤销

据香港01报道,《意见》提及,若「台独」顽固分子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并採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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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委会:对台不具司法管辖权 此举意挑起两岸对立

据自由时报报道,陆委会表示,有关大陆政府於今(21)日对外宣布「关於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一事,政府郑重强调,台湾2300万国民依据中华民国宪法,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由、民主与权利,北京当局对台完全不具司法管辖权,中共所谓的法律与规范对台湾人民毫无拘束力。政府呼吁人民安心,勿受中共的威胁与恫吓。

陆委会指出,北京当局的做法,只会挑起两岸人民间的对立,严重影响两岸人民往来交流,无助於两岸关係的良性发展,更是对全世界热爱台湾、支持台湾自由民主的国家提出极度不文明的粗暴挑衅,我们深感遗憾。此凸显中共体制与台湾的自由民主宪政体制截然不同,这正是两岸制度根本差异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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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委会说明,中共为维护一党极权专政,极度缺乏安全感,不断强化各种国安法令及措施,对内侵害中国大陆人民的基本人权,对外威胁国际人士赴陆的人身安全,政府再次提醒国人慎重思考前往中国大陆的必要性,也呼吁在陆国人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

学者:营造对台具管辖权

据中央社报道,台湾学者分析,中国透过缺席审判试图威吓并营造对台具有管辖权,政治目的胜过於法律目的。

台湾智库中国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吴瑟致告诉中央社,「缺席审判」是中国试图彰显对台湾具有管辖权的一种方式,然而「缺席审判」在法律上的适用仍有疑虑,包含审判过程是否透明、被审判者是否拥有法律上的合法权利,「这样的审判方式违反法律程序、人权」。

他说明,虽然这份文件是以「意见」为名,但是在中共的法律体制中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不会因为是意见,法律约束力就不强,反而有时会更为强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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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策研究院执行长王宏仁接受中央社访问时分析,中国发布这项意见的目的是要造成「更立即的恐惧感」,同时藉由法律将打击特定立场对象的行为合理化,「政治目的胜过於法律目的」。

吴瑟致还提到,中国过去也提出了许多「台独顽固分子」名单,在有了这项「意见」之后,未来在这份名单上的人就是最可能先被「祭旗」的对象,当然也不排除发布其他案例,做为强化这个法律的警示作用。

王宏仁同样认为,中国后续可能会有实际行动对外展示这是「玩真的」;在这个「意见」上路后,接下来中国应该会有新一波的「台独顽固分子」名单。

这项意见施行后,外界关注可能会对於两岸人员往来与交流造成更大的心理压力。

王宏仁表示,中国说「不要从事分裂国家的行为就不用怕」,这个意见上路后一定会造成寒蝉效应,许多人不想惹麻烦而做出最保险的应对方式就是「讲中国想要听的东西」,包含「一个中国」、「九二共识」等。

吴瑟致研判,近期各种民间两岸交流密集进行,而这项「意见」则有警示与划红线的效果,想要到

中国交流的人可能就得自我审查,未来可能不只演艺人员,连一般民眾可能都必须做一定程度的政治表态。

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为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切实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根据《反分裂国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24年5月26日

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切实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根据《反分裂国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大肆进行「台独」分裂活动,严重危害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严重损害两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华民族根本利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坚决捍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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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清德和萧美琴。 路透社

二、准确认定犯罪

2.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组织、策划、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1)发起、建立「台独」分裂组织,策划、制定「台独」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指挥「台独」分裂组织成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

(2)通过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台湾有关规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图谋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

(3)通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者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

(4)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的;

(5)其他图谋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

3.在「台独」分裂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首要分子」。

4.实施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罪行重大」:

(1)直接参与实施「台独」分裂组织主要分裂活动的;

(2)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3)其他在「台独」分裂活动中起重大作用的。

5.实施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积极参加」:

(1)多次参与「台独「分裂组织分裂活动的;

(2)在「台独」分裂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

(3)在「台独」分裂组织中积极协助首要分子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

(4)其他积极参加的。

6.实施本意见第二条规定行为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7.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1)顽固宣扬「台独」分裂主张及其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的;

(2)其他煽动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

8.实施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罪行重大」。

9.实施本意见第七条规定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实施本意见第二条、第七条规定行为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1.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意见第二条、第七条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12.「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正确适用程序

1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5.「台独」顽固分子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

1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利,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17.对于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8.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19.人民法院缺席审判「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或者由近亲属代为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在境外委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授权委托进行公证、认证。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0.人民法院缺席审判「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附则

21.对于「台独」顽固分子实施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参照本意见办理。

本文综编自星岛日报香港01自由时报中央社,仅代表原出处和原作者观点,仅供参考阅读,不代表本网态度和立场。

关键词: 意见台独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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